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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小课堂丨第21讲: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临平 时间:2021-11-15 作者:临平 浏览量:

近期有单位及个人在未申领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收到工伤待遇拨付款项,这是因为2021年10月正式启用2020年浙江省平均工资(6594.42元/月),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部分以省平工资为基数的工伤待遇将予调整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

即工伤职工在2月1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10月前已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予补发因浙江省平均工资调整而产生的差额。


举例说明:伤残等级为十级,将补发634.17*2=1268.34元。目前补发待遇已发放至申请时的拨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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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调整为3297.21元、2637.77元、1978.33元,自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即11月)起调整。

2021年1月1日后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将予补发因浙江省平均工资调整而产生的差额。该笔补发待遇在本月15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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